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韩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5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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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执5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韩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韩建新;河北兆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鹰图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91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28961P。负责人:索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建新,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河北兆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9层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3624156G。法定代表人:范守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鹰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十五里铺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744370543。法定代表人:郭晓,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建新、河北兆晨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鹰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冀049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偿还欠款本息2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赛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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