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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敏、于玲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9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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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9756号
  • 案件名称

    贾慧敏、于玲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贾慧敏;于玲志;谢延正;孙秀红;赵奎;孙文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9756号原告:贾慧敏,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于玲志,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延正,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孙秀红,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赵奎,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孙文超,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贾慧敏、于玲志与被告谢延正、孙秀红、赵奎、孙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贾慧敏、于玲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慧敏、于玲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慧敏、于玲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慧敏、于玲志负担。预交财产保全费2020元,退还原告贾慧敏、于玲志。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永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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