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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苍顺、童洁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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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37号
  • 案件名称

    曾苍顺、童洁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苍顺;童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37号 原告:曾苍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童洁,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苍顺为与被告童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清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罗张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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