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斌、廖小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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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2025号案件名称
何永斌、廖小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永斌;廖小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25号原告:何永斌,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廖小清,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何永斌诉被告廖小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何永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石振华书 记 员 许李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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