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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鸿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9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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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9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余鸿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余鸿翔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917号之一被执行人:余鸿翔,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余鸿翔罚金一案中,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鸿翔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支付宝、微信)、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鸿翔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有部分存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家属,被执行人的家属不愿代为履行。另查,被执行人余鸿翔的家属余明于2021年8月31日被确诊为肝恶性肿瘤,医疗支出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按规定对被执行人余鸿翔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已查明的相关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到位3599.98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贤德书 记 员  刘 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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