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德财、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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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恢436号案件名称
宋德财、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德财;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富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德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德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陕0104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宋德财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18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900元。因被执行人宋德财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职权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宋德财名下银行账户17个,账户皆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续行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笔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8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900元。未执行18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历明洲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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