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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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939号案件名称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64号附9号臣功新天地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5000XG;法定代表人:袁庆雷。被执行人:陆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黔011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陆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6815.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陆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斌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陆斌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陆斌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156815.26元及利息未受偿。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9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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