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冯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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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386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冯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冯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38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684803509。负责人:王晖,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辉,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芮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14272319831213025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告冯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提供的被告冯辉的信息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6.20元,减半收取1963.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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