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立新、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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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650号案件名称
邵立新、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邵立新;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邵立新,男性,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天汇中心三层318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邵立新与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76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邵立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3878.76元,执行费15738.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紫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9617.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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