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姚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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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436号案件名称
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姚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姚新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 ,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7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较多且均未执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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