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珍、李龙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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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50号案件名称
欧文珍、李龙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欧文珍;李龙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50号申请执行人:欧文珍,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龙平,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欧文珍与被执行人李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新01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68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26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6、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龙平,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欧文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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