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华、杨国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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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266号案件名称
王春华、杨国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春华;杨国良;唐明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杨国良,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唐明波,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杨国良、唐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唐明波已履行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案款待被执行人杨国良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法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 行 员 周国超代理书记员 黄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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