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兴泉、姚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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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267号案件名称
冒兴泉、姚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冒兴泉;姚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冒兴泉,男,195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小兵,男,1978年4月17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冒兴泉与被执行人姚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姚小兵偿还冒兴泉欠款128000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2月7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98000元,如姚小兵有任一期不按约履行,则需另行给付冒兴泉25000元违约金,届时冒兴泉有权就1280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给付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由姚小兵承担。因被执行人姚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冒兴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28000元,违约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222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财付通账户3个,于2021年2月25日、7月7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各1个,冻结期限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3月8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4月9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小兵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室(××自行车棚××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存在抵押,经现场查勘,有案外人居住占用。5、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冒兴泉与被执行人姚小兵的父亲姚长荣达成和解协议:1、案外人姚长荣自愿加入债务代履行本案债务款项,于2021年9月6日前履行10万元(已履行),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33000元;2、如姚长荣、姚小兵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冒兴泉放弃剩余标的,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如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冒兴泉有权以姚小兵、姚长荣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苏0682民初5260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万元。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已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基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到位10万元,暂无需处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5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非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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