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11财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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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财保9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财保96号申请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莆田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吉林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488号办公楼532号。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华山路支行8113601012400045260账户存款1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222511525018010010268账户存款1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行22001618636055004120账户存款10万元。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长 武 洋审判员 于大民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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