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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站支行、康书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恢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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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38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站支行、康书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站支行;康书敏;王振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谷香园1-8、1-9、1-10底商。负责人:于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康书敏,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振林,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书敏、王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恢386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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