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万林实业有限公司、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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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29号案件名称
辽宁东万林实业有限公司、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东万林实业有限公司;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万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46号。法定代表人:霍政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伟,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5-1-115。法定代表人:张绍全,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万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0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37677.7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光审 判 员 韩忠刚审 判 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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