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运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4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运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运英;李芬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运英,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芬龙(肖运英之夫),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运英、李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8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运英、李芬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税务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于2021年9月16日扣划22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5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于2021年9月3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运英、李芬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肖运英、李芬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除已支付的2200元,其余标的款均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运英、李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