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白顺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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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白顺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白顺青;安玉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922号原告: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营家淀。法定代表人:袁大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顺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被告:安玉楼,女,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系被告安玉楼丈夫。原告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顺青、安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7.54元,由原告安新县白洋淀文化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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