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与潘建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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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2292号案件名称
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与潘建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潘建锋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292号原告: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瞿佳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锋,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上海周浦绿地缤纷广场”委托销售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利息人民币90,902.8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5月1日暂算至2021年6月30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联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被告已退还保证金110万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兆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27.22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蓉芳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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