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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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67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霞;刘志刚;耿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耿娇,女,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瑞霞、刘志刚、刘应升、耿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5.17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瑞霞、刘志刚、刘应升、耿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瑞霞、刘志刚、刘应升、耿娇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60元及申请执行费9920元。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偿还借款74.6万元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其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26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乔 艳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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