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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利霞、李如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7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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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7028号
  • 案件名称

    莫利霞、李如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莫利霞;李如全;朱红杰;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028号原告:莫利霞,女,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恒,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如全,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红杰,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观澜海赋家园****。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系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昌,系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莫利霞与被告李如全、被告朱红杰、第三人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莫利霞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如全、被告朱红杰、第三人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莫利霞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利霞撤回对被告李如全、被告朱红杰、第三人中国电建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莫利霞负担。审 判 长  尹辉霞人民陪审员  阳红东人民陪审员  徐 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洋洋书 记 员  张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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