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跃张爱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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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913号案件名称
黄大跃张爱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大跃;张爱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913号原告:黄大跃,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爱荣,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大跃与张爱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黄大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大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受取2150元,由黄大跃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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