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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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04号案件名称
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04号原告:张凌涛,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MA4M0H49X7。注册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3号。经营者:黄章权。原告张凌涛与被告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凌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凌涛负担。审判员 吴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世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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