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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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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04号
  • 案件名称

    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凌涛;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04号原告:张凌涛,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MA4M0H49X7。注册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3号。经营者:黄章权。原告张凌涛与被告龙山县焦点广告制作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凌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凌涛负担。审判员  吴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世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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