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马某某2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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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018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某2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2;纳某某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018号原告:马某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江源民族中学教师,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马某某2,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纳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岢,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马某某2与被告纳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马某某2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2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某2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庆达玛尼人民审判员 白 丽 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蓉-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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