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贾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73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贾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贾忠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73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43栋104室。法定代理人:王晓秋,该公司经理。被告:贾忠海,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