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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煌与钱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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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952号
  • 案件名称

    林明煌与钱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林明煌;钱雄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952号原告:林明煌,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系林明煌姐姐),住址同上。被告:钱雄伟,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林明煌与被告钱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8月25日原告林明煌收到被告钱雄伟28,800元达成和解,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明煌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明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施建国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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