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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8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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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08民初1550号
  • 案件名称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许致祥;李志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8民初1550号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MA0CGX3D0R。负责人:赵如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照虹(职工),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桑小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许致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李志福,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与被告桑小军、许致祥、李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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