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8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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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08民初1550号案件名称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桑小军;许致祥;李志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8民初1550号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MA0CGX3D0R。负责人:赵如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照虹(职工),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桑小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许致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李志福,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与被告桑小军、许致祥、李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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