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爱武、钟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01号案件名称
钟爱武、钟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钟爱武;钟桂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钟爱武,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坑路2号2栋603房。被执行人:钟桂林,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坪上镇张家冲村9组50号。申请执行人钟爱武与被执行人钟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湘052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钟桂林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钟爱武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49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7日至6月18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年28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及进度,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明煌与钱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952号 下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4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