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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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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07号
  • 案件名称

    李云峰、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云峰;董平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07号原告:李云峰,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董平海,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李云峰与被告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云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平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李云峰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荣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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