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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巩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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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379号
  • 案件名称

    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巩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巩志江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379号原告: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523796582762A。法定代表人:张运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巩志江,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巩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内丘县官庄镇中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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