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2民初2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民初2189号
  • 案件名称

    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2民初2189号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经营者:刘某。被告:蔺某。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与被告蔺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负担。审 判 员 王新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成 艺书 记 员 马 燕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