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媛媛、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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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4878号案件名称
臧媛媛、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臧媛媛;徐鑫;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薛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4878号申请人:臧媛媛,女,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申请人:徐鑫,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兴市。被申请人: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吟福花苑18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薛剑,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臧媛媛与被申请人徐鑫、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薛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鑫、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薛剑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限额合计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臧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鑫、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薛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如是工资账户每月预留生活费1200元),保全限额合计为48万元(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锦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石霞慧书 记 员 朱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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