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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琴与罗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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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974号
  • 案件名称

    甘琴与罗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甘琴;罗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974号 申请执行人:甘琴,女,汉族,1983年04月03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桃,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甘琴与被执行人罗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琴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 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罗桃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罗桃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桃名下的部分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后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罗桃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桃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到被执行人罗桃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其未在户籍地居住,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罗桃尚欠申请执行人甘琴借款本金140 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9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吴  越书  记  员  胡  月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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