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830号案件名称
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830号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祺光大街三里营益民旧货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U0AM4G。经营者:王力,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系王力妻子),女,住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颖,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8PL77J。法定代表人:季增,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与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计2832元,由原告迁安市石全石美石材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王志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令会书 记 员 翟立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臧媛媛、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4878号 下一篇 曾祥飞、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70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