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胜利、刘振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35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3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胜利、刘振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胜利;刘振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胜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刘振球,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周胜利与被执行人刘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9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胜利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振球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8月16日、8月20日、9月7日、9月16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1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振球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