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怀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7执3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执318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怀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怀忠;贾秀珍;张云;刘云;赵飞云;杨贵荣;马瑞红;贾来树;岳春云;陈毅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怀忠,男,汉族,1958年02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贾秀珍,女,汉族,1962年01月0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云,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飞云,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贵荣,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瑞红,女,汉族,1968年10月0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贾来树,男,汉族,1962年08月0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岳春云,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怀忠、贾秀珍、张云、刘云、赵飞云、杨贵荣、马瑞红、贾来树、岳春云、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内0627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2.2021年2月25日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3.2021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贾来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73.77元、冻结被执行人贾秀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161.62元、冻结被执行人梁怀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1.82元、冻结被执行人马瑞红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99.08元、冻结被执行人马瑞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73元、冻结被执行人马瑞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75.71元、冻结被执行人杨贵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8.11元、冻结被执行人张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95元、冻结被执行人赵飞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4131.84元;4.2021年3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云春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5.2021年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贾来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73.77元、扣划被执行人贾秀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161.62元、扣划被执行人马瑞红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99.08元、扣划被执行人张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95元、扣划被执行人赵飞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4131.84元;6.2021年5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梁怀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1.82元、扣划马瑞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73元、扣划马瑞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75.71元、扣划被执行人杨贵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8.11元。现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立案标的额1201649.26元,执行到位16807.63元,未执行标的额1184841.63元,执行费14416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7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令志审判员  王世雄审判员  宋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越伟伟书记员  郭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