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周祥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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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1民初7428号案件名称
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周祥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周祥灿;林海英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428号 原告: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E61E37。 法定代表人:况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祥灿,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林海英,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灿、林海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碧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多廷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王梦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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