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申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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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申67号案件名称
李升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升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案件缘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申67号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升官,男,1976年12月3日,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消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889174768B。负责人:陈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系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副主任,住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云树,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诉人李升官因与被申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辰溪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升官申诉称,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有证人证言及村委会的证明,申诉人儿子李文科系电击身亡,事实清楚,请求依法再审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再审审查查明,(2020)湘12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李升官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升官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李升官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尊重,视为其认可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于2020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李升官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李升官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升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喜华书 记 员 向文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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