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3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363号案件名称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363号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15元,减半收取计267.58元,由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献明书记员 梅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解家良、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54号之一 下一篇 陈忠义、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异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