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义、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异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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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异59号案件名称
陈忠义、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忠义;魏军;胡敬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异59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193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与陈忠义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魏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第三人胡敬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义与被执行人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敬东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魏军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魏军履行40000元,下欠50000元至今未履行,胡敬东也没有代为履行下欠债务。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申请追加第三人胡敬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胡敬东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胡敬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胡敬东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忠义履行支付欠款50000元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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