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家良、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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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54号之一案件名称
解家良、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解家良;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季井军;郝莹;桑藻霞;天津市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水晶之恋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54号之一原告:解家良,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弟,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创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季井军,董事长。被告:季井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郝莹,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院内)。被告:桑藻霞,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兰州道松月邨2-3-409。法定代表人:屈洋,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天津水晶之恋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创业路18-002号。法定代表人:桑藻霞,执行董事经理。原告解家良与被告天津市蓝宝石化妆品有限公司、季井军、郝莹、桑藻霞、天津市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水晶之恋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解家良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家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家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7,230元,减半收取计13,615元,由原告解家良负担。审 判 长 黄 帅审 判 员 宋爱峰审 判 员 孟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佳旭书 记 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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