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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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6711号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胡文洁;董秀梅;胡文伟;方蕾;董淑花;严卷明;金璐;陈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711号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舒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英,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 被告: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358号2幢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卷明。 被告:胡文洁,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董秀梅,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胡文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蕾,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董淑花,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严卷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城区。 被告:陈钢,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浙江科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胡文洁、董秀梅、胡文伟、方蕾、董淑花、严卷明、金璐、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晓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吴子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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