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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旭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6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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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6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旭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旭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82889229K。法定代表人:谢焱。被执行人陈旭日,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高山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旭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旭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8月19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旭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3758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863758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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