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河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1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17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河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河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173号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房间(锦程(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019226号)。法定代表人:柏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河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东风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魏文起。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河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包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