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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金坛区胡桃里餐厅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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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787号
  • 案件名称

    徐杰、金坛区胡桃里餐厅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杰;金坛区胡桃里餐厅;殷军华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787号原告:徐杰,男,199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平,常州市金坛区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坛区胡桃里餐厅,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龙山路1号。经营者:殷军华,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殷军华,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金坛区胡桃里餐厅、殷军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杰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杰负担。审 判 员 杨亚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莺书 记 员 韦 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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