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杰、史小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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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14号案件名称
张宝杰、史小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宝杰;史小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杰,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申请执行人:史小勇,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执行人张宝杰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史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史小勇偿还243000元,因被执行人史小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宝杰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小勇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宝杰103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宝杰与被执行人史小勇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张宝杰于2021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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