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雅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5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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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5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雅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雅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514号之一原告: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富强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A6NL994。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511374750。被告:张雅君,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原告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72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石家庄炅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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