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4刑初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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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刑初1174号案件名称
李超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超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刑初117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大学本科文化,系长沙福字酒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019年9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七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晓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烨,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超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丰顺路渔先生饭店出发,途经环辅道,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环罗家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8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超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超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李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超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林雪书 记 员 刘 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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