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林、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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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004号案件名称
梁成林、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成林;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004号原告:梁成林,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李某,女,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梁成林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梁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成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梁成林负担。审 判 员 罗青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琦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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