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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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587号案件名称
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王庆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587号原告:王华,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3号A栋1层、4层。负责人:马国栋。被告:王庆锋,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王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王庆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金洪审 判 员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张贵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金红双书 记 员 乔 盈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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